105年度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(105.01.21)
討論事項:
一、建議修訂導師任用辦法第七條第七順位
第七條第七順位原文:
年滿52歲,免任導師。若導師不足,由年齡較輕者遞補,若遇同年同月同日情形,則以
排序抽籤。
建議修訂為:
於本校服務年滿五年以上52歲者,免任導師。若導師不足,由年齡較輕者遞補,若遇同
年同月同日情形,則以排序抽籤。
二、建議修訂導師任用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
第十二條第二項原文:
符合第七條之教師於每學年六月第一個週五前,將免擔任導師申請表繳交學務處,依新
學年導師人數多寡,所需之缺,就現有教師中依順位排定擔任導師(條件相同者由遴選委
員會決定之),不得拒絕。
建議修訂為:
符合第七條之教師於每學年六月第一個週五前,將免擔任導師申請表繳交學務處,依新
學年導師人數多寡,所需之缺,就現有教師中依年齡加在校服務年資為積分,由小而大
依序排定擔任導師順位(遇志願擔任或條件相同者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),不得拒絕。
附件:新北市立頭前國中導師任用辦法
新北市立頭前國中導師任用辦法103.1.20 校務會議通過
第 一 條:新北市立頭前國民中學導師任用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之
第 二 條:凡本校教師,除擔任行政職務及代課老師另有規定外,均有擔任導師之責任。
第 三 條:導師的遴選須以法為基礎,佐以理、情。遴選方式必須作到公開化、 透明化、制度化,以合乎公平正義原則。沒
有特權、亦不循私。
第 四 條:具有下列條件者,得緩任導師一年。
1、在本校連續擔任導師滿三年者。
2、經協調同意直接擔任八、九年級導師直至畢業者。
3、初任教職(不含由國小轉任或有代課一年以上經驗之教師),或剛分發至本校實習生。
4、擔任行政人員(含主任、組長、編制內副組長),連續滿三年,或任導師後接行政人員連續滿三年,不再續任者。
5、當年擔任學校重點發展社團:跆拳道、直笛社、撞球社、羽球社之負責人。
6、當年擔任資源班專任老師(北府教特字第0930811555號函)、專任輔導老師(北府特教字第0930854997),
經輔導處提報名單確認,由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開會決定之。
第 五 條:技藝班導師(北府教特字第0930478727號函):由免任導師中,依順位輪流擔任,志願者優先,並於「導師遴
選委員會」 會議中,確認名單。
第 六 條:代課老師任導師,每年段以9人為上限,如需增額,由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議代議決。
第 七 條: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經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認可者,並經校長同意後,按優先順序作業,緩任導師職務。
第一順位:罹患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,需有重大傷病卡。
第二順位:家庭遭重大變故,致精神、體力不堪負荷者( 檢具證明)。
第三順位:已懷孕之女性教師,有醫生證明者,緩任七年級導師。
第三順位:已懷孕之女性教師,有醫生證明者,緩任七年級導師。
第四順位:單親家庭,有國小二年級以下幼兒需親自照料者。
第五順位:因配課問題,致使教務處排課困難,經教務處提出緩任理由,並與教師會協商後,得緩任導師,以2
人為上限。
第六順位:其他非上述之順位而有特殊原因,不能擔任導師者,由導師遴選委員會議決之。
第七順位:年滿52歲,免任導師。若導師不足,由年齡較輕者遞補,若遇同年同月同日情形,則以排序抽籤。
※
順位的認定由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綜合相關客觀資料(如醫院證明…)及相關法令決定之。所取得之醫院證明單之醫院
需為公立醫院或 區域醫院以上者。
第 八 條:符合以上任一條件,但因實際需要,而必需排導師,有義務接受導師的職務。
第 九 條:第四條第5、6款的產生原因若於學期中成立,為顧及學生權利及行政運作,仍應續任導師,但請學務處及該班任
課教師協助支援。
第 十 條:「導師遴選委員會」的成員共十一人,由校長邀請學務主任、教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教學組長、級導師、教師會
代表三人組成。
第 十一 條:導師以一任三年(從七年級帶至九年級畢業)為原則。如學期中離職或寒假中調職的導師,由校長召開臨時「導
師遴選委員會」 協調人選擔任。至於暑假調校所遺空缺,併入新進導師遴選作業。
第 十二 條:本校導師遴選程序如下
一、每年五月中旬由學務主任發出意願調查表,調查九年級導師,擔任下學年導師之意願。
二、符合第七條之教師於每學年六月第一個週五前,將免擔任導師申請表繳交學務處,依新學年導師人數多寡,所
需之缺,就現有教師中依順位排定擔任導師(條件相同者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),不得拒絕。
三、所有免除名單應於事由欄中註明理由,徵調導師順序名單應含候補名單(全部名單)。
四、所有名單(含免任導師名單及導師徵調名單、候補名單)送校長核可後公布於各辦公室公告欄。
五、暑假中若有新進教師符合導師資格者,應優先補足導師缺額
第 十三 條:導師如遇產假、婚假、喪假、三天以上公差、兩天以上公假、三天以上病假(需有醫院證明)所產生的代導師職 由學務處安排代理導師,按以下原則辦理,並呈校長核可後執行:
一、如經代理人同意,導師得自行覓妥該班之代導師。
二、原則上由任課該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,依任教該班的授課時數高低為順序安排。
三、若該班之任課教師皆為導師,由學務處徵求其他專任教師擔任之。
四、同一事件以一人代理為原則,產假時間較長,可由任課該班之專任教師分割代理。
五、每學年每位教師擔任代導師累計時間以三星期為原則(以工作天計算之)不分班級代滿三星期者可免除擔任代理導
師。如所有專任教師皆代滿三星期,則再依序代理。
第 十四條 :凡教師經診斷為精神方面的疾病(需有醫院診斷證明),不能勝任導師之職務者,不論是否在學期中,皆依本
校了師遴選辦法選派適當教師代替之。
第 十五條 :今年需擔任新生班導師未擔任者,明年優先排入最前順位。
第 十六條 :八、九年級導師出缺時,經協商依然沒有自願擔任者,將依九、八年級優先以新生班導師最前之順位擔任之。
第 十七條 :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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